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1,訴更一,1,2024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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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詠章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典融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媗宇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依上所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原判決係為原告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如聲明原判決廢棄,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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