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訴訟代理人 吳嘉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人林宜榮參加本件訴訟,查本件聲請駁回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張鼎正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