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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林依旋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附件
一、請提出受扶養人黃秀琴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
(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黃秀琴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
二、請補正受扶養人游宗澔及游欣霓之110年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請依聲請人112年10月2日補正狀第七點說明,補正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查詢結果資料,陳報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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