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2,消債更,45,2024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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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張進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附件:
一、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二、請依消債條例第43條第2項規定補正債權人清冊,即應表明:「(第2款)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即應表明債權種類、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後之餘額。
);
(第3款)自用住宅借款債權」,又聲請人如有自用住宅借款債權,除應表明外,於陳報更生方案時,應依同條第3項同時陳明更生方案是否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三、請提出臺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坐落臺東縣○○市○○路0000巷00號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稅籍資料暨上開房地之價值證明。
四、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已提出部分毋庸重複提供),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
併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9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五、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已提出部分毋庸重複提供)。
六、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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