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2,補,386,202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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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8日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以112年度重簡字第1955號裁定移送前來,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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