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2,補,388,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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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王志豪 住澎湖縣○○鄉○○村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政義、黃馨慧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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