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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25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池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債 務 人 陳秋琴
張家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萬肆仟伍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陳秋琴邀其餘債務人張家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乙筆:10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11年03月28日起至116年03月28日止,每六個月1期分10期,本金按期平均攤還,約定利息按年息1.29%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
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㈡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㈢債務人陳秋琴應於每半年28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12年03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
然經債權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又張家明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904,546元 無 無 112年3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 3.0855%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2.84%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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