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2,司促,4439,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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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439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宋來安


債 務 人 林文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柒佰肆拾壹元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伍拾捌元及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文發於民國111年02月08日向聲請人借去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整,約定以民國116年02月14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並按本會規定之基準利率(目前為3.8425%)加固定利率1.41%機動計息(目前為5.252%)。

倘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

㈡債務人林文發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正,約定以民國117年01月03日為清償期限,並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665%計付。

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

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3.184%)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以特約條款另訂,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改按本會基準利率(3.715%)加1.285%計息,即為年利率5%,逾期利息部分收違約金,按上開利率二成加收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可稽。

㈢債務人林文發於民國109年09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肆拾萬元正,約定以民國114年09月24日為清償期限,並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04%計付。

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

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3.184%)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以特約條款另訂,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改按本會基準利率(3.09%)加1.91%計息,即為年利率5%,逾期利息部分收違約金,按上開利率二成加收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可稽。

㈣距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分別至民國112年05月24日、民國112年05月03日及民國112年05月24日止,其餘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

或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89,741元 112年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5.252% 112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102,658元 112年10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3.5024%,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5%計算。
112年1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3 186,656元 112年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3.5024%,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5%計算。
112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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