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2,司促,5336,2024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33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蘇筱娟
債 務 人 孫秀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3,700元 112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345% 112年7月1日起 至112年12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0.2345%計算 113年1月1日起 至113年3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0.469%計算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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