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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36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王桂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7,309元 95年3月1日起 至95年4月5日止 18.25% 無 無 95年4月6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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