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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394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世鴻
代 理 人 謝俊雄
債 務 人 張金建
高美珠
一、債務人張金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如對債務人張金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高美珠向債權人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附表1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息(起迄日如下)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自民國112年9月14日起按附表2之利率計算。
1 265,185元 自民國112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2之利率計算。
附表2
請求利率 備註 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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