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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49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吳昕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零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吳昕樺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5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債務人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5,5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5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33,977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暨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5,117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㈢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3,977元 112年8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0.51% 112年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1.051%,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2.102%,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2 5,117元 112年8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7.51% 112年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0.751%,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1.502%,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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