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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5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零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秀美於民國110年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6月21日起至民國113年6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2月22日止累計新臺幣35,021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34,855元為本金;
新臺幣166元為利息;
新臺幣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4,855元 112年1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845%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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