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2,司促,5604,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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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60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紘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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