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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軍叡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呂貴齡
法定代理人 呂慶齡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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