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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亭慧
訴訟代理人 陳義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張宏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13年1月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9頁),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紙、案件繳費狀況查詢1紙等存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1頁至113頁),揆諸上開說明,所為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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