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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盧炳憲
債 務 人 紀澄鋐即紀輝明之繼承人
紀東銘即紀輝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紀耀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紀耀明之遺產範圍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編 號金 額 (新 臺 幣)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41,184元98年1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無無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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