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促,116,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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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務 人 邱俊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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