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8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債 務 人 潘聰傑即許吉田之繼承人
潘聰敏即許吉田之繼承人
潘京香即許吉田之繼承人
許聰牧即許吉田之繼承人
潘聰道即許吉田之繼承人
潘清山即許吉田之繼承人
潘許芬即許吉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吉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吉田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