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促,1443,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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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3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池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債 務 人 潘美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零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潘美花向債權人借款乙筆2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10年08月13日起至115年08月13日止,每月1期分60期本金按期平均攤還,約定利息按年息1.04%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

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利息與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借據為證。

㈡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㈢債務人潘美花應於每月13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12年10月1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

然經債權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15,077元 112年10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3.502% 112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3.502%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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