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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王彥捷
王蕙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彥捷前就讀台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王蕙蘭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0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283,832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92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2年11月1日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56%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就學貸款利率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計為1.65%,民國113年3月27日後計為1.775%。
)又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775%。
㈢詎債務人王彥捷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201,118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編 號金 額 (新 臺 幣)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201,118元112年11月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1.65%112年12月2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以週年利率0.165%計算。
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4月15日止1.775%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4月15日止以週年利率0.1775%計算。
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2.775%113年4月16日起至113年6月1日止以週年利率0.2775%計算。
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以週年利率0.55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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