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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程世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伍佰壹拾肆元及新臺幣柒萬零肆佰零捌元,及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編 號金 額 (新 臺 幣)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週年利率 計 算 方 式321,514元112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10.74%逾期第一期新臺幣400元、第二期新臺幣500元、第三期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70,408元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4.98%逾期第一期新臺幣300元、第二期新臺幣400元、第三期新臺幣500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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