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促,1486,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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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高尤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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