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4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石力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肆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75,413元 113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113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計收新臺幣400元 ,第二期計收新臺幣500元,第三期計收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