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促,3041,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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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41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魏良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共計新臺幣23325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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