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促,750,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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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曾美華
債 務 人 江鍾憲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3,654元 112年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2.345% 112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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