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促,772,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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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鄭雯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零肆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30,91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3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9,52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5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5,13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㈣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7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8,68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㈤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2,55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㈥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9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5,52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㈦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1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8,08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㈧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30,915元 112年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2.4% 113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2 49,525元 112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3.9% 112年12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3 55,131元 112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3.9% 112年12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4 58,688元 112年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113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5 72,553元 112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3.9% 113年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6 75,526元 112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13.9% 112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7 78,080元 112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3.9% 113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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