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促,870,2024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0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江石澎文即江膨玟即石膨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貳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