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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丁子涵即丁荃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8,103元 101年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無 無 2 10,716元 101年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3 9,606元 102年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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