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救,13,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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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陳加欣
相 對 人 快樂畜產行即許德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用,但是聲請人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

又本件訴訟之人證物證齊全,非他造所能否認,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9至111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及所得稅納稅證明書、花蓮慈濟醫院復健科工作能力鑑定報告、台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以為釋明。

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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