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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露得即財團法人臺灣省臺東縣基督教浸信會百國
十字軍臨時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臺東縣基督教浸信會百國十字軍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主管機關或檢察官依民法第62條之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時,應附具法定事由之文件;
其他聲請人為聲請時,並應附具資格之證明文件;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61條第1項第2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臺東縣基督教浸信會百國十字軍章程,惟欠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文件,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附件:
一、設立許可函。
二、最新法人登記證書。
三、通過修正捐助章程之董事會會議紀錄之簽到表及向主管機關就會議紀錄備查之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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