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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連林玉花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被 告 王春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讓渡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民國74年12月不詳日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之讓渡契約關係均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為系爭契約所載讓渡標的物即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而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前揭土地於000年0月間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7,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450㎡×公告土地現值60元/㎡=8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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