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補,130,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林正杰
林麗霞

張書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正第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林正杰、林麗霞、張書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各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185萬1,193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均分別核定為185萬1,193元,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414元,茲依前揭法律規定,限原告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分別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