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劉運相
被 告 夏野休閒娛樂企業社即潘意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5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