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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鍾琇瑱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
被 告 鍾培基
鍾瑜瑛
鍾敏玲
鍾兆翔
鍾兆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臺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662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變價分割,變價所得價金按共有人應有部分分配之,則依前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以原告就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之客觀價值為準。
參照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類似條件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8,341元(計算式:交易總價12,900,000÷188.76平方公尺=68,3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依系爭不動產之總面積為175.09平方公尺,及原告應有部分為2/10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93,165元(計算式:68,341元×175.09平方公尺×2/10=2,393,165元);
另原告起訴聲明㈡請求被告鍾兆翔、鍾兆峻給付起訴前5年相當租金不當得利386,396元部分,依前揭規定,應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79,561元(計算式:2,393,165+386,396=2,779,56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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