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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楊琇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鵬超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4,9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2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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