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訴,1,20240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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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清雄

陳麒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暨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欠缺。

經本院於113年4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6,543元,該裁定業於113年4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3頁)。

惟上訴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等件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5至153頁),其上訴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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