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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調解筆錄
113年度偵移調字第91號
聲 請 人 林芊雯 住臺東縣○○鄉○○村○○00號
相 對 人 王妍溱
如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偵移調字第9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1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法院書記官 莊昇翰
調解 委 員 吳振貴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林芊雯
相 對 人 王妍溱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司法事務官、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兩造於民國113 年4 月3 日20時17分許在臺東縣臺東市新生路與正氣路口發生交通事故,聲請人就相對人之民刑事責任均不予請求。
二、聲請人願撤回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偵字第2759號刑事案件之告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所載條款經當場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始簽名如下: 聲 請 人 林芊雯 相 對 人 王妍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莊昇翰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莊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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