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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高琦雁
代 理 人 陳慧玲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運務段
法定代理人 許民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運務段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
查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48,9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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