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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子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子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5日止累計31,634元正未給付,其中28,978元為消費款;
1,456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編 號金 額 (新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臺 幣)13,047元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7.58%無無15,931元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15%(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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