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促,1117,2024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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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債務人海盜綜合格鬥健身館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

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海盜綜合格鬥健身館有限公司積欠電信費共計8,937元,因未繳款且屢催不至,債權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固提出欠費明細等文件,惟未提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與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經本院113年4月22日東院節非乙113司促字第1117號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仍未能釋明本件之請求,難認債權人就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已盡釋明之責。

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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