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促,1378,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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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黃郁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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