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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鄭再添
債 務 人 邱惠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壹拾玖萬伍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編 號金 額 (新 臺 幣)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3,699,540元113年1月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2.24%113年2月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0.224%計算。
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2.365%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0.2365%計算。
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473%計算。
2,495,935元113年1月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2.52%113年2月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0.252%計算。
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2.645%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0.2645%計算。
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29%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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