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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0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長濱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蔡巧嶸
代 理 人 吳政諺
債 務 人 施佳恩
潘清山
陳尊賢即陳小秋即陳金生之繼承人
即陳金生之繼承人
陳冠燁即陳金生之繼承人
陳念庭即陳金生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施佳恩
一、債務人陳尊賢、陳金生、陳冠燁、陳念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金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施佳恩、潘清山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陳尊賢、陳金生、陳冠燁、陳念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金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施佳恩、潘清山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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