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13,司促,1441,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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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菁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壹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74783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01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Y374783。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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