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4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池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債 務 人 胡佩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零柒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胡佩華向聲請人借款乙筆新臺幣4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10年1月28日起至民國116年1月28日止,每月1期分72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2.9%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
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㈡債務人胡佩華應於每月28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民國112年11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
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編 號金 額 (新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臺 幣)220,700元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3.777%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續上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