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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5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池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代 理 人 林美蘭
債 務 人 沈譽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玖仟陸佰零玖元及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沈譽峻向債權人借款二筆,共計210萬:(1)11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6年12月20日起至116年12月20日止,每月1期分12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年息3.50%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
(2)10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7年12月12日起至117年12月12日止,每月1期分12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年息3.50%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
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㈡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㈢債務人沈譽峻應於每月20日及12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12年10月20日及112年10月1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
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編 號金 額 (新 臺 幣)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659,609元112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4.127%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695,241元112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4.127%112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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