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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6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池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債 務 人 鄧清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壹佰陸拾肆元及新臺幣壹佰玖拾參萬肆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鄧清欉向聲請人借款二筆,共計500萬:(1)30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8年1月21日起至113年1月21日止,每月1期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2.5%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
(2)200萬元整(分批撥款112年9月27日撥款100萬及民國112年10月19日撥款100萬),借款期間自112年9月27日起至119年9月27日止,每月1期分8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3.6%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
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㈡債務人鄧清欉應於每月21日及27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12年11月21日及112年12月2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
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06,164元 112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3.125% 112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1,934,684元 112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3.725% 113年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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