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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高玉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貳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高玉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4月15日止累計新臺幣193,236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47,820元為消費款;
新臺幣141,816元為循環利息;
新臺幣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編 號金 額 (新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臺 幣)47,820元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15%無無(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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