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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6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代行
債 務 人 黃秋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肆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編 號金 額 (新 臺 幣)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70,457元94年8月3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20%9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之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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